1、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有困难的在校生。
二、认定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组织认定,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3、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一责任人。
三、 认定困难具备的条件
1、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
6、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7、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9、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0、人口较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报所在学校审核。
(二)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学校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三)资格认定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由学校负责实施。
2.认定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B.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C.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认定方式
A.查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4. 总务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并将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主要使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